三部门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02月11日11: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业务 价格主管 服务收费 价格水平 人民群众 银行业监督 监督权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10日正式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是,重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商业银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明码标价,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和调整程序。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截止至2012年3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wjg@cbrc.gov.cn等多种方式提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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