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驳回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终裁我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诉讼案实为欧美“投石问路”之举,终裁很可能使欧美很快采取下一步行动:即将我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 TO。
裁决
W TO认定我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
商务部网站1月31日消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1月30日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
裁决报告显示,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推翻了关于中国出口许可、最低出口价格要求、出口配额和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裁定。但W T
O上诉专家小组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 T
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1月31日就此发表谈话表示,对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 A T
T第20条(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
该负责人指出,出于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自然资源的需要,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并不断完善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管理。中方认为,世贸组织规则既强调贸易自由,也允许成员采取必要手段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
该负责人并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 T
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九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它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
T
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它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它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
世界贸易组织于2009年12月21日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世贸组织专家组于2011年7月5日发布报告认为,中国的出口关税与入世时的承诺不相符,原材料出口限额的设定也不符合W
T O规则。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据悉,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报告与专家组报告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生效裁决。
后续
欧美下一步行动目标锁定稀土
W T O对这一诉讼案的裁定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专家称,虽然这次的案件中不涉及稀土产品,但这次欧美国家“投石问路”的举动得到W T
O支持后,很有可能马上将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 T O。
“该诉讼为美国和欧盟联手就贸易事务与中国展开对抗树立了榜样,华盛顿和布鲁塞尔方面均认为,这一策略对维持它们对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影响力至关重要。”《金融时报》报道称。
《华尔街日报》此前评论称:世贸组织的这一决定“将为美国和欧盟投诉中国稀土材料的出口配额开创先例。”
美国和其他国家将据此决定如何向中国施加更大压力,敦促中国放松对稀土出口的限制。美国贸易官员表示,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诉讼的裁定可能将为如何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采取行动提供帮助。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R
onK irk)称,W T O这一裁定对美国来说是个巨大胜利。此次W T O的裁定可能会引发美国和欧洲对中国稀土出口采取类似行动。
在裁决结果出来不久后的一份声明中,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K arel D eG
ucht)敦促中国采取行动。德古赫特说:“现在中国必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
T O的规定。”
事实上,自2009年起,美国、欧盟、日本和墨西哥就一直指责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政策违反W T
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商务部曾多次公开表示,为了保障国际市场稀土的需求,多年来中国一直面临着环境资源的压力,努力保持了相当数量的稀土出口。中国以占到全球30%左右的稀土储量,提供了全球80%至90%的稀土生产量和贸易量。
中方强调,对于稀土出口实施限制,主要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可用尽资源。中国所采取的出口配额限制措施,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在开采、生产和加工出口领域三个环节并行实施,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2011年5月20日,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将稀土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 T 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表示,本案涉及的出口税问题,WT
O并没有作为一项规则来约束成员不能采取出口税措施。但中国在入世承诺中做了特别承诺:除了在协定书附件中列举到的84种产品外(其中绝大部分是金属产品或其他原材料),中国不能采取出口税措施。
由于本案涉及中国在入世时的特别承诺,有“先天的不足”,因而中方除正面抗辩外,还试图引用规则的例外,即G A T
T第20条“一般例外”。但是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 A T
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这也就意味着例外抗辩的路已经堵住了。”龚柏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龚柏华说,这可能会给今后的案子带来不利的影响,使我们在今后应对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可能将会被提交到W T
O的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他认为中国应在坚持对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时,要适时调整该政策对国内生产者与对外出口的同等适用,以便在W T
O争端发生后,引用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当然前提是看,上诉机构在原材料案中是否支持中国入世议定书相关条款可引用G A T
T第20条的例外。”
影响
我资源出口政策面临巨大挑战
专家表示,实际上W T O现行规则对出口关税几乎不存在具体的原则约束,但中国在入世时的承诺构成了中国应遵守的W T
O规则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早在我加入W T
O时,对资源产品的全球市场格局已有了足够的战略性关注,并战略性地把握了我国资源产品出口的发展态势。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这份裁定无疑对中国原材料出口政策是个巨大的挑战。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家相关部委早已开始酝酿资源性产品出口新政。业内普遍猜测,新政的方向应该是灵活调整出口限制措施,同时将限制从出口环节转移到国内生产环节。
原环保部环境与贸易专家组组长胡涛表示,当前我国配合宏观经济调控和节能减排目标所采取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限制措施,正面临着WT
O规则和我入世承诺的挑战。为了减少外界批评,建议取消出口配额,改征高额出口边境调节环境税,并同时有效征收相同税率的国内用户的环境消费税;且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开征高额超标排污费。
胡涛说,我国应高度关注与贸易相关的资源与环境风险和压力,应在遵循W T
O规则和入世承诺,尤其在同步推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政策基础上,继续推进和运用现行的出口限制措施,迎接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资源与环境的挑战。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 T
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出于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自然资源的需要,中国仍会按照自己的原则和目标科学管理资源类产品,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比如适时调整该政策对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的同等适用,再比如,从国内生产消费环节加强环保要求,以填补出口政策空间不大的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贾根良表示,我国稀土等战略资源面临的种种困境,折射出目前我国基于“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发展战略的资源利用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须尽快做出重大调整,逐步实现由将稀土等重要资源投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向将其投入国内经济大循环的战略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