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拟设3年过渡期

2011年12月12日09: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超载 时速 优质教育资源 北京市教委 特权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培养学生 家长 义务教育 直接责任人员

11月23日,湖北一校车超载25人。资料图片 赵牧 摄

12月9日,成都,孩子们好奇地参观校车。该车侧翻后完全能保证车内人员所需的安全空间。陈羽啸 摄

本报讯昨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专门规定了“校车通行安全”的内容。根据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而且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校车要按核定线路行驶

草案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在道路通行方面,校车也享有“特权”。草案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重大校车事故政府责任人可开除

在追责方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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