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港口建设费下调两成 烟台辖区准备就绪

2011年10月01日14:2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中转货物 十一 进出口货物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事局 辖区 过境货物 联合国机构 农药

记者30日从烟台海事局获悉,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烟台海事局已准备就绪,确保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总体费率下调20%。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由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调整后的港口建设费免征范围将扩大,具体包括: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邮件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等。

据介绍,为实现烟台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平稳过渡,烟台海事局7月份以来开展多次培训。同时,根据实际征收工作情况,在烟台各港区共设立10个直收点和7个代收点。目前,烟台辖区港口建设费征收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十一”起,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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