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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该《办法》是《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二者都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届时,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废止。此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4年,最终这一限制被取消,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办法》还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而此前规定,一个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有7个人。这一规定早在实践中被突破了,特别是一些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人数多达几十、上百,客观上扩大了社会就业。
根据《办法》,个体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也应同时备案;此外,个体户登记的营业场所只能为一处。
《办法》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同时,《办法》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办法》规定: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办法》,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办法》,如发现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最高罚款4000元。无论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上都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