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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制图
“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后,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中央各部门要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的2010年决算数和2011年预算数。
截至13日,国家文物局、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审计署、文化部、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少数部门已经公开“三公经费”。多数中央部门的账单为何迟迟不见公布?记者两天来进行了追踪采访。
继国家文物局、中国工程院、审计署等部委公布“三公经费”账单后,这两天又有文化部、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跟进。
其他尚未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进展如何?记者追踪采访多个部门,发现各部门对于何时公布的答复各不相同。
多数部门尚未公布,何时公布表态不一
全国妇联是给记者回复时唯一提供“三公经费”账单的单位。《全国妇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的说明》显示,2010年全国妇联“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均为519.76万元。今年全国妇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15.82万元,其中出国(境)费292.84万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192.98万元(较去年压缩2%),公务接待费30万元(“零增长”)。
而其他一些部门的答复大多是“模糊”表态,公布时间尚未明确。
国土资源部新闻宣传处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肯定会公布“三公经费”,具体时间没有确定,但可以肯定,绝不会是中央部委中最后一个;交通运输部新闻处负责人答复,财务司正在准备,最终会公布这个数据,具体时间只能说是近期。
有些部门要求记者发采访函,报送有关领导或司局办理后答复。12日下午,记者向商务部新闻处、卫生部新闻办发出采访函,对方确认收到。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两部委回复。
“财政部已公布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总数,说明中央各部门‘三公经费’数据已经确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院长陈志勇教授指出,目前已公布“三公经费”的部门仅占10%,公开步伐有待加快。
“公开‘三公经费’是大势所趋,既有中央政府的汇总数据,又有个别中央部门的率先示范,更有社会公众的期待目光,有关部门越早公开越主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微博)认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公开透明,不可能绕过公众目光。
数字笼统“模糊账”,公开内容需细化
“因公出国”花费,总数617万元,69个组团368人次。
“公车”经费,车辆购置支出115万元,新购轿车2辆(每辆25万元)、小型客车1辆(每辆27万元)、越野车1辆(每辆38万元);实有公车206辆,平均每辆车运行维护费5.41万元。
“公务接待”经费,涉外接待支出140万元,接待国外来访24个团组139人次……
与此前公布的中央有关部门数据相比,审计署此次披露的“三公”数据,让“公开”二字显得更有价值。
一直关注预算公开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认为,审计署公布的“三公经费”账单堪称一个样本。从出国费接待费精确到“人次”、公车经费精确到具体“车辆”,一定程度上执行了国务院“细化公开内容”、“公开得更详细”的要求,加上说明,纳税人可以看懂这个账单。
与审计署相比,目前已经公布的一些部门的“三公经费”数字,很难让公众判断出这些消费是否合规合理,支出项目也没有解释说明。
陈志勇教授查看了多个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账单,有的部门即使公布了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但在科目名称中也找不到公务接待等三项经费,因此无法看出“三公经费”数据是怎么算出来的。
预算账单如何才能让人看得懂?云南省财政厅厅长陈秋生认为,“三公经费”公开的关键,是所公布的科目要细化。我国预算科目设“类、款、项、目”四个级别,此前公布的预算报告多数公布到“类”和“款”,具体的各种行政开支从中看不出来,应当公开到“项”甚至“目”,并做出相应的解释说明,让公众一目了然。
扩大公开是前提,回应关切重民意
从已公开账单的部门来看,记者注意到,针对公众关注的一些数据变化,中科院、国家文物局、教育部等对“三公经费”的增减情况给予了回应。公众关注和部门回应形成互动,监督的力量正在体现。
“‘三公经费’公开,就是要让公众知道政府把钱花在了什么地方,并监督政府花钱是否合理。”叶青认为,也许有些公众对部门回应的内容仍不够理解,但至少我们看到,尊重民意、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正在成为这些部门的共识和行动。
“公众为何如此关注‘三公经费’?因为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此前这是笔‘糊涂账’,一些地方不断曝出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乱象,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广受诟病。”李劲松认为,“三公经费”晒账单就是要晒掉其中的水分,通过公众、网络的监督,确保实现压缩“三公经费”、打造“廉洁政府”的目标。
一些专家表示,对公众而言,希望看到更多部委公布翔实的“三公经费”账单,而不要笼统地公布几个数字了事。此外,“三公经费”还应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纳入其中,地方政府也应加快公开步伐。对拒不公开“三公经费”的地方和部门,应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