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文

2011年06月09日14: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规划 科学发展观 大气环境容量 生态系统功能 开发时序 赤红壤 空间动态 抗侵蚀 珠江上游地区 环境信息披露

第五篇 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涉及国土空间开发的各项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的基础平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调整完善现行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规划和政策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章 区域政策

——科学开发的利益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导向机制。

第一节 财政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应当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并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完善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对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黑龙江森工、农垦系统所属局、场的财政政策比照县执行。

——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经费,并分清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第二节 投资政策

一、政府投资

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包括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每五年统筹解决若干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民生改善、区域发展和生态保护问题,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按年度安排投资数额。优先启动西部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

——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基础设施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农业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中央政府补助或贴息比例,降低省级政府投资比例,逐步降低市(地)级和县(市)级政府投资比例。

二、民间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三节 产业政策

——修订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并区分情况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允许的情况下,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资源加工业项目,优先在中西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

第四节 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长。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规模挂钩。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

——探索实行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

——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域建设用地增量;相对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改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用地用途;严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土地的开发建设。

——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标注,严禁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和位置。

——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农牧地的产权关系,使之有利于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口逐步转移。

第五节 农业政策

——逐步完善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政策,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并重点向农产品主产区倾斜。

——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加大中央财政对农产品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健全农业补贴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产增收,落实并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对农民种粮补贴工作。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市场调控手段,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根据农产品加工业不同产业的经济技术特点,对适宜的产业,优先在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布局。

第六节 人口政策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并引导区域内人口均衡分布,防止人口向特大城市中心区过度集聚。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66),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的能力,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区域就业并定居。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综合运用其他经济手段,引导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区域的居民自觉降低生育水平。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

第七节 民族政策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扶持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改善城乡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促进不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发展的帮扶力度。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着力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民生问题和特殊困难。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教育、文化、卫生、饮水、电力、交通、贸易集市、民房改造、扶贫开发等项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并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大限度地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来源。

第八节 环境政策

——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结合环境容量,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限制开发区域要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和环境质量状况达标。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优化开发区域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开发区域要按照国内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农产品主产区要按照保护和恢复地力的要求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优化开发区域要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67),制定较高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积极推进排污权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建设项目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限制开发区域要尽快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实行较高的提取标准。禁止开发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研究开征适用于各类主体功能区的环境税。积极推行绿色信贷(68)、绿色保险(69)、绿色证券(70)等。

——优化开发区域要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厉行节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增长,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在加强节水的同时,限制排入河湖的污染物总量,保护好水资源和水环境。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适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全面节水,满足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禁止开发区域严格禁止不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

第九节 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城市化地区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布局,建设低碳城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农产品主产区要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遏制草原荒漠化加重趋势,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减缓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积极发展和消费可再生能源。

——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充分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开展气候变化对海平面、水资源、农业和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严格执行重大工程气象、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重大海洋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的应急和防御能力建设。

——沿海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海岸带保护,在经济、城镇、基础设施等的布局方面强化应对海平面升高的适应性对策。

第十二章 绩效考核评价

——科学开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强化对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增加开发强度、耕地保有量、环境质量、社会保障覆盖面等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有效引导各地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第一节 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指标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招商引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比重、研发投入经费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产出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内容,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的评价,对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开发区域,还要弱化吸引外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植被覆盖度、草畜平衡、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禁止开发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对象完好程度以及保护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第二节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加强部门协调,把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考核办法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区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篇 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在各类空间规划中居总控性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调整完善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

——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第一节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充分做好本规划与各区域规划以及土地、环保、水利、农业、能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统一、协调;负责指导并衔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区域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研究并适时将开发强度、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负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规划修订;负责组织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规划体制改革方案。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

监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等;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重点勘查区域。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国务院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牧渔业发展和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转移的相关政策。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

地震、气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或区划,参与制定自然灾害防御政策。

海洋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组织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主要城市的建设规划。

第二节 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规划确定的开发原则和以下具体原则,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也可根据国土空间评价划分为三类,但应有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应区分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对辖区内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必须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要明确国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须覆盖所辖全部陆地国土空间和海域。根据实际情况,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可独立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西部地区荒漠化面积很大、但有少量面积绿洲农业的县级行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

——把握好四类主体功能区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特别要控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应相对集中分布,避免遍地开花。

——对优化开发区域应强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目标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强化工业化城镇化方面的目标要求,对农产品主产区应强化农业发展优先的目标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目标要求。对各类主体功能区都要提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目标要求。

——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优化开发区域。

——对位于国家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开发强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特大城市,应按照优化开发的原则,在产业准入、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把握开发时序,对重点开发区域可开发的国土空间,要明确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分阶段的开发要求,并在今后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进一步落实。

——沿海地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

——根据国土空间评价结果可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但近期不宜重点开发的地区,原则上应先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71)。

——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退化、沙化、碱化地区、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原则上应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

——农业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关系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农产品主产区。

——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且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海岛,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具有较高生态价值或文化价值,但尚未列入法定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的地区,可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蓄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以及湖泊、水库上游集水区,距离湖岸线一定范围的区域,应确定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

——对其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标准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二、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在省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负责落实省级财政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投资。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指导和检查所辖市县的规划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所辖市县落实本辖区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中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市县功能区划分中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要求;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保证规划的切实落实。

第三节 监测评估

建立覆盖全国、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开展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目的是检查落实各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城市规模、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农田的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改善等情况。

——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依据。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以国土空间为管理对象,主要监测城市建设、项目开工、耕地占用、地下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开发行为对国土空间的影响,以及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海洋、自然保护区、蓄滞洪区的变化情况等。

——加强对地观测技术在国土空间监测管理中的运用,构建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对地观测体系,全面提升对国土空间数据的获取能力。在对国土空间进行全覆盖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国家层面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整合国家基础地理框架数据,建立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空间信息之间测绘基准的统一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72)和“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73)等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的地理空间信息基础平台。

——加强对水资源、水环境、土壤环境的监测,不断完善水文、水资源、土壤环境、水土保持等监测网络建设,将水资源、水环境、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数据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的重要依据。

——转变对国土空间开发行为的管理方式,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逐步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直观比较、事后处理为主逐步转为计算机分析、机助解译、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和处理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

——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科技、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中科院、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资源、自然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情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

——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布局,并根据不同的监测重点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如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城市建设、工业建设等,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的变化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地区性的国土空间开发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对本地区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需要调整的规划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能全面了解本规划,使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内容和政策深入人心,从而动员全体人民,共建我们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NF076(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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