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中国个税改革的来龙去脉

2011年05月31日09: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 人大网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公民 收入 财经频道

资料图:2010年6月9日,湖北宜昌市民在新华书店阅读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读物。

中新网5月30日电(财经频道种卿)中新网财经频道获悉,5月31日,在“全国人大网”开放了1个多月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征集窗口就将关闭。此次个税修正草案不仅吸纳了“两会”相关议案的部分内容,而且让国民看到了日后个税改革的重点和方向。

个税发展紧跟“收入”前进脚步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偏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为控制因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外籍人员在华个人所得的扩张。

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将总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计税前列支的其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9月,又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转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专利与非专利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它所得。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曾两次修正 “个税起征点”

自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以来,我国又进行了两次比较重要的个税改革,均围绕个税起终点的提高和对国民收入的调节。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同年8月,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草案随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个税起征点升至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相比之下,今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个税修正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其中,个税草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同时,草案拟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有效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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