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分购房者谋划“房产证除名”

2011年02月18日11: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房产证 购房者 上海户籍 假离婚 汇盛 房地产市场调控 限购令 除名 居民家庭 购房合同

随着沪版限购令的升级,各种规避政策的手段也在翻新。

早报记者17日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近期前来咨询的购房者颇多,其中有不少人问,是否可通过除去房产证上和他人共有的产权,而重新获得购房资格。该工作人员称,房产证上除名后再购房,似乎并不违反当下的限购令。

但是,如此“操作”成本不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杰明直言,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房产证“除名”的成本都需上万元,“况且,限购的执行时间尚不明确,以此规避政策并不明智。”

据上海2月1日出台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2月1日起,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除名成本上万元”

上海税务部门的内部人员告诉早报记者,眼下在房产证上“除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赠与。这先要取得公证报告,然后要承担交易部分3%的契税。以赠与一套总价300万元的房子计算,假定产权为三人共有,如果其中一人把1/3的房屋产权赠与给其余两人,受赠房者就要承担房屋转移部分——即1/3部分房屋总价3%的契税,也就是3万元。另外,还要支付受赠部分总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是买卖交易。以这种方式“除名”,那就要交付买卖部分3%的契税,如果不满五年,还要支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交易所涉及的税种。

对此,俞杰明解释,如果是交易满五年,而且是家庭唯一的普通用房,可以免交营业税等税种,“这种房源采取交易方式除名较为实惠,反之则赠与较为便宜。”

汉宇地产总经理施宏叡也不讳言,虽然房产证“除名”费用颇高,但部分意愿购房者或可因此获得购首套房资格,继而享受部分税费减免优惠。“比如,有些与父母共有住房成年子女,通过‘除名’就可能变成‘名下无房产者’。”施宏叡说。

新婚夫妇购房将再出细则

愈发严厉的限购令之下,部分购房者又动起“假离婚”的念头。

早报记者从某中介处了解到,那些夫妻双方仅一方名下有房、另一方名字未上产证的家庭,通过“假离婚”,再以名下无房一方的名义购房,的确可以打打限购令的擦边球。

该中介人士还称,部分上海本市户籍家庭还能借此绕过房产税。据1月28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施宏叡称,类似通过办“假离婚”获取购房资质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此类偏方对投资客基本不适用,“这种做法会随着交易量的减少而减少。”

此外,早报记者还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由于对几套房的界定尚存部分模糊地带,相关部门还会就此推出细则。该工作人员称,年轻夫妻双方均和各自父母共有一套房源,婚后小夫妻是否具备再次购置共同房源的资格,目前还存有一定异议,“目前改善购房者也不必着急寻找一些所谓规避的方式。”

◎ 热点解读

违反“限购令”签的

购房合同如何处理?

据新华社南宁2月17日电买卖双方违反“限购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拿不到房产证,这时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如何处理?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房地产律师卫新称,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则“限购令”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已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又都是“明知故犯”,则合同无效,不能履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合同方,还将面临行政法规的处罚。

“若卖方不知情,买方未说明自己已属于限购人群,则买方还很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卫新说。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作者:周祺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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