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驳铁道部"回应":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应赔偿

2010年12月07日09: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中消协 列车晚点 火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 铁路部门 普通列车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乘客迟到了,车票就作废;那列车晚点后,是否该赔偿乘客?”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自12月实施以来,“普列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等规定引发公众质疑。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对此表示“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平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对等。“如果乘客迟到车票作废,那么列车晚点也应该赔偿消费者。”

铁路新规中,普通列车火车票退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赶不上火车,车票将作废。而在以前的规定中即便是误了车,只要是在开车后两小时以内,旅客还可以申请改签,票并不作废。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

“铁道部就是代表国家的管理部门,没有这方面规定为什么不能制定一条?”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表示,除非是天气、灾害等“不可抗力”,否则铁道部应该站在广大公众的利益一方,“放下架子”,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

“如果说乘客迟到了是‘未履行合同’,那么铁道部在新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章时,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就擅自更改了原有的服务标准,是不是也应该算‘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呢?”邱建国认为,铁道部是在选择性地适用法律。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中,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乘客中途下车,车票不能改签等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前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中消协希望铁路部门能正视民意,对侵权条款进行修改。(记者窦红梅)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