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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记者分别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
据了解,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要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简称“国十条”)的实施细则。
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是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新华社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29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国家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重庆市执行的法定税率标准为3%。———编者注)
通知还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此前,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编者注)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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