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昨日从一家山东地炼负责人处获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已于上月开始执行,其中在生产销售、外购油品抵扣、纳税申报、石脑油免税管理等环节都提出更严格的规定。
《意见》要求,在成品油生产企业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采集成品油消费税相关信息,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同时,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或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以及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意见》还强调,严格对企业外购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油品的已税原料(指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税款扣除管理。企业从成品油生产企业初次购进已税原料,必须提供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该企业成品油生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资质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这条政策对我们影响最大。”上述地炼负责人反映,该政策意味着此前通过开“沥青票”避税的操作方式已被严格禁止。
此前,在税收政策不明确、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地炼尚可通过开具“沥青票”等办法规避消费税,以节约生产成本。但此次《意见》出台后,这一办法也地炼利润进一步被压缩。
息旺能源分析师刘传军就此测算称,由于《意见》直指“沥青料”市场,避税操作被禁止,意味着购买“沥青料”深加工的地炼企业成本将增近700元/吨。(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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