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地管理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部耕保司司长朱留华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
为了进一步解读《通知》的有关内容,7月2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接受媒体采访,逐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记者: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朱留华: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是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为20%~30%。
三是体现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记者:如何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朱留华:首先是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
其次是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是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记者:把钱直接补给农民个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确保它的实现?
朱留华:首先应当明确,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我们主张,各地可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农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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