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草案规定
标准产品普遍存在危害性
草案中强调,为了加强家用电器产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消除其可能导致的损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家用电器产品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施行召回制度。
方式召回措施境内外应相当
据介绍,家电类产品召回主要有两种方式: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即由生产厂商发现问题,主动提出召回;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各级地方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处罚违规者最高拟罚3万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中规定,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监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一旦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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