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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29 日 
关键词: 两岸经济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交流基金会 框架协议 服务贸易 货物贸易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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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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