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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13 日 
关键词: 承租人 指导意见 租金 租房 租赁合同 记者杜宇 住房保障 工资收入 建设部 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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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楼市“拐点”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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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中国将大力发展公租房 "外地人"首纳入保障范围
·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 七部门发布公租房指导意见 单套面积不超60平米
· 中国力推公租房发展 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 七部门:有条件地区可向夹心层供应公租房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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