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通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正式出台 个人未获直接补贴
电动车成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方向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6万元五城市试点
□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6月1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通知》指出,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
此外,四部委还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四部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将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分析人士认为,以10万元的达标乘用车为例,2009年的优惠政策是车购税由之前的10%减按5%征收,也就是节约5000元,2010年车购税减按7.5%征收,优惠幅度减少了2500元,但从6月1日起,10万元的达标乘用车被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后一次性补贴3000元,实际优惠幅度将比2009年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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