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登录网站、来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查看全文。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E-mail: xiaofan@mof.gov.cn
(四)传真:010-68552871 联系人:肖帆
(五)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100820
请于2010年6月21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财政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本国产品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本国产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本国产品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生产成本比例= (最终产品生产成本-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最终产品生产成本×100%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最终产品生产成本,是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非中国原产材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无法明确来源的原料或零部件,视为非中国原产材料。
第十条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是指非中国原产材料的到岸价(CIF)。
第十一条最终产品生产成本和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应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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