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规划发〔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路网规划编制,加强公路网规划工作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我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原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90〕交计字2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目 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1
附件 公路网规划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4
附录 公路网规划研究主要技术方法...................12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网规划编制,加强公路网规划工作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编制公路建设五年规划的依据,是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基础。公路网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四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生产力布局、国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路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公路网现状,研究未来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明确公路发展目标,确定路网规模、布局和技术标准,提出公路网建设总体安排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公路网规划按公路行政等级划分,可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以及专用公路规划;按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各级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和特定区域的公路网规划。
第七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与其他公路规划相协调。
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由该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编就后,报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可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应服从上一级公路网规划。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及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规划调整。当出现重大调整时,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要广泛征询公众、相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公路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路网规划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国道和省道规划的研究单位应具备甲级咨询资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原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90〕交计字2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