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被“搬”取代,新规禁止暴力征收。资料图
北大教授解读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总结七大亮点并提出五点质疑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拆迁”到“搬迁”,这一字之差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深意?在老的拆迁条例上“脱胎换骨”的新条例又有哪些根本性变化?昨日,两位曾上书国务院并参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王锡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解读,专家们给条例总结出七大亮点的同时,也认为新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五点质疑。
■七大亮点
“先给征收补偿才能搬迁”是一大突破
1 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分家
原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解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获得了大量利益,使得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官商合谋”现象。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开发商拆迁,从而引发的拆迁纠纷也引起高度关注。
姜明安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并明确其为征收的前提条件。他指出,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已经规定了,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而这一点事实上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过去我们政府征收房屋从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而且相互交织在一起,有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才不违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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