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保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不会以其他名义或形式变相存在?
答:《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此进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如何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答:《意见》规定,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这项工作完成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新华社今日播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上述《意见》的答问。该负责人称,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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