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主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央企,若再通过房地产领域投资获得收益,考核得分将大打折扣
国务院国资委22日公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国资委将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引导央企注重资本使用效率,鼓励央企进行科技创新,做大做强主业。
专家指出,按照这一办法,主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央企,若再通过房地产领域投资获得收益,考核得分将大打折扣。
非经常性收益对折计算
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这一指标的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
在计算这一指标时,为鼓励央企进行科技创新、做大做强主业,央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资源勘探,及对符合其主业所在领域在建工程的投入,都可按一定比例在资本成本中扣除。相反央企从事非主业获得非经常性收益,则会打对折计算。
办法明确,非经常性收益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即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但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二是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包括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三是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主要指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央企房产投资热情或下降
按照新的考核办法,央企从事非主业投资所获收益都将减半计算。一位不愿具名的国有经济研究专家向记者表示,这一规定或将约束央企进行房地产等领域的非主业投资,使央企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有所下降。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在办法中明确指出,土地转让收益也属于非经常性收益。“主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央企通过倒卖土地来赚取利润的行为将被约束。”专家说。
有统计数据显示,近130家央企当中,涉足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占到了半数以上,但实际上,主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央企只有十余家。
规范央企进行房地产投资也是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举措之一。在10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务院已经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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