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为物业税开征“铺路”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新规是否是在为未来开征物业税“铺路”引发各方猜测。据悉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而且,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进行恰当披露。
“物业税短期内开征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难度,很多相关的政策规定都必须配套准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专家黄桦认为,物业税作为一个多年以来迟迟无法开征的税种,有许多前期的技术问题都需要解决,比如对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此次出台这一新规,有可能是相关部门为完善物业税征收体系进行准备,但这只是诸多问题中的一环。(记者沈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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