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炒房”还是“炒地”,凡是助推房价过高上涨的行为,都将面临政府严控。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一条”),包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等一系列土地、金融、税收差别化政策落地。据记者了解,该通知出台后,围绕着“增加供给”、“遏制投机”、“防范风险”三大主线,国土部、住建部,以及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细化政策还会进一步跟进。
国办遏制炒房炒地
通知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同时,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通知还首次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加之,此前“物业税”的热议,这无疑为今后的跟进举措留下了“想像空间”。
除了针对终端消费者的差别化信贷财税政策外,通知还对住建部、国土、价格、税务,以及国资委等五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其中,要求住建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投资行为。
并且,通知还要求国土部及各地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收紧“开发贷”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十一条”中,中央政府还露出了收紧开发商“银根”,进而防范境外“热钱”投机国内楼市的思路。
通知要求,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同时,通知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政府加大开发商预售款的管理,可能会采取建立专门账户的办法,由此变相收紧开发商“银根”,促其加快开发销售。
多项举措增加供给
记者注意到,在“遏制投机”、“防范风险”之余,“有效增加供给”成为“国十一条”的重中之重。
通知在一开始便指出,要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针对部分开发商囤房行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要求,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城市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通知说。
通知指出,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另外,通知明确提出,各地政府要落实责任,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并且,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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