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他指出,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调整。
■福利费新规不属于税收政策
针对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后,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企业不得承担职工健身旅游费用
但这位负责人强调,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
■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范围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对以前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进行了五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他指出,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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