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9年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产品技术研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二、支持的重点范围
1、按照《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和《山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指南》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问题,围绕国家和省重点振兴产业中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产品创新项目;
3、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市场转化项目,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项目。
三、扶持方式
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对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有产品销售或仅有少量产品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对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项目贷款以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申请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计算。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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