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孵化器在海淀区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不超过20%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海淀区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每年第二季度,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孵化器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孵化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于每年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财政局、科委和海淀园管委会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局、区科委和海淀园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政府给予孵化器的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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