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产学研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接受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海淀园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资金支持单位的发展变化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资金,截留、挪用和挤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追缴全部拨付资金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海淀区的任何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2009年度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实施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现根据《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09)11号),发布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项目如下:
(一) 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
(二) 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三)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
(四) 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
(五) 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
(六) 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
(七) 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海淀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仅限于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海淀区注册的创新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2. 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3. 申报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4. 申报单位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5.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二)各支持项目申报条件
1. 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
支持政策: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合作项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10%以上,总收入是指企业全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的总和;
(2)申报年度内,合同款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支付(以发票日期为准),对于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转入下一年度申报。
2. 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支持政策: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同一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项目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以上的,不再给予产学研合作项目贷款利息补贴。
贷款贴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不给予贴息。
申报条件:
(1)本贷款贴息政策仅限于产学研合作项目,贷款用途明确;对于产学研项目贷款与企业其他项目贷款不能明确区分的,不给予贴息支持;
(2)贷款属于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3)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在申报年度内,且已实际支付(以利息支付凭证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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