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地方国资委应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
意见表示,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意见强调,地方国资委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经营性国有资产要统一监管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国资委应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积极探索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意见表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意见指出,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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