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股息红利利息免税属误解;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对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投资——境内股票股息红利减半计税、转让免税,境外股票无优惠;
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股票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非全免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2008年10月8日之前孳生的利息,由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由证券公司支付,并非属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因此仍要按税法规定利息所得的20%税率。
股权投资——股息红利、转增股本应缴税,外籍人员有优惠。
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东方华尔高级研究员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 田家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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