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此外,该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还写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发改委公告中称,上述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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