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国启动了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目标,以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主要手段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0余年来,房改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房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与东部地区大城市相比,各项制度执行落实都有差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表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有关部门正在不断研究和完善房改政策,努力使更多百姓相对公平的受益。
住房货币补贴
补贴对象没有明确界定,差别很大
相对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多数单位现行的补贴标准几乎是杯水车薪
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10年来,在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方面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实际上,货币补贴政策并不是强制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补贴对象、标准和进度差别很大。现行的房改政策在提出货币补贴对象准入门槛的同时,并没有对职业和身份进行细分。以离退休人员为例,国务院23号文虽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离退休人员也属于“职工”范畴,从理论上讲,只要他们的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都可以享受货币补贴。但在具体落实中,差别很大。一些地方和单位出台规定,优先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而许多地方至今仍有大量离退休人员尚未享受到住房补贴政策。公务员、教师等群体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补贴发放的进度也各不相同。据该负责人介绍,一些城市直到2006年左右才开始进行货币补贴,“各地情况不同,必然有一个过程,只能一步一步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货币补贴标准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情况逐渐凸显。比如许多城市货币补贴“达标线”仍以经济适用房价格为标准。但随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收缩为低收入家庭,公务员、教师、企业职工等中等收入家庭不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只能购买商品房。相对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多数单位现行的补贴标准几乎是杯水车薪,“从近几年各地反馈看,许多地方货币补贴效果越来越差。”上述负责人说。
更突出的矛盾是,条件较好的单位,房改之前职工的住房基本上都达标,基本不需要通过货币补贴解决“遗留问题”,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在地方的中央企业甚至大幅提高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成了变相福利。而条件不好的单位,职工住房标准低,需要解决的量大,但补贴资金又十分紧张,补贴工作进展缓慢。这一问题在小城镇更为突出。
“尽管23号文要求财政和单位共同出资发放补贴,但实践中,单位承担了主要责任,公共财政对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支出仍然不够。”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在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的同时,也要研究如何通过财政支出,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使补贴政策起到更好的效果。”
住房公积金
西部与中小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普遍较低
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将强调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多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财政、单位之外,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房改以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截至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已累计为超过960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0亿元。近年来通过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在各地都基本能按照5%—12%的上下限缴存公积金。
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未实现“全覆盖”。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公积金业务起步晚,部分县及县以下乡镇,至今仍未按有关规定给职工缴纳公积金。
二是部分职工缴存差距拉大。实际操作中,条件好的单位,公积金业务开展得早,又往往按较高比例缴存公积金,员工账户积累多;条件不好的单位则开展得迟,且多数按5%的下限来缴,账户金额少。缴存差距直接影响受益程度。高额缴存职工购房获得贷款的机会和能力比低额缴存者强得多,低收入缴存职工也许根本没有使用其账户积累资金的机会,这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三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地区间差距较大。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较低,许多住房困难的家庭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公积金。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修订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在积极征求各方意见。新的办法对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重点强调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多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让老百姓的“买房钱”更好地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支持。这有望给目前未能很好地享受到公积金政策的城镇居民,特别是县及县以下职工带来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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