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颁布的《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对于有效指导我国反倾销价格承诺、退税及新出口商复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反倾销实践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拟对上述三个暂行规则进行修订。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公布商务部拟定的《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反倾销退税规则》(征求意见稿)、《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8月10日前提交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联系人:于宁 陈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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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向商务部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商务部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二章 价格承诺的提出
第三条 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 商务部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 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45天。
第六条 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商务部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 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保密申请,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 商务部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并提供非保密文本供其评论。评论应当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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