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联系机制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视必要随时就两岸航空运输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
十三、实施方式
本补充协议议定事项的实施,由双方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相互联系,并相互通报信息、答复查询等。
双方对协议的实施或者解释发生争议时,由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签署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补充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辟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空(航)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南线广州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第二条北线上海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及空(航)管直接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南线飞航路线为:
自N22°57'00〃 E116°21'36〃经双方议定管制交接点N23°00'00〃 E117°30'00〃至N22°36'15〃 E117°57'16〃双向使用。
第二条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N30°45'46〃 E123°41'39〃经双方议定管制交接点N28°41'57〃 E123°41'39〃至N27°56'18〃 E123°41'39〃双向使用。
二、客运
(一)承运人
除上海(浦东)与桃园和台北松山机场航线双方各指定四家航空公司外,其余航点每条航线双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运。
(二)航点
1.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二十一个航点基础上,新增合肥、哈尔滨、南昌、贵阳、宁波、济南等六个航点。上述二十七个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
2.台湾方面同意桃园与高雄航点可经营定期航班,其余台北松山、台中、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六个航点为客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
双方同意客运定期航班和包机班次总量为每周共二百七十个往返班次,每方每周一百三十五个往返班次。其中以下航点每方每周往返班次不超过:
1.大陆方面:上海(浦东)二十八班;北京十班;深圳十班;广州十四班;昆明十四班;成都十四班。
2.台湾方面:台北松山二十一班。
其他航点可根据市场需求在航班总量范围内安排定期航班或包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