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债地方政府冠名][面向各类投资者][答问:个人买免征所得税][中西部分配到规模较大][云南84亿 广西65亿 陕西60亿 北京56亿 宁夏30亿 湖北80亿 渝55亿元 新疆55亿 贵64亿 辽66亿][解决地方筹资难]
中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该负责人介绍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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