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重点
㈠“十五”末期建设重点
继续实施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按照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方案,从2003年开始实施西部地区县与县之间,中部地区县到乡,东部地区乡到村实现通油路和水泥路,建设总规模约17.6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6万公里、中部地区7万公里、西部地区4.6万公里,国家安排投资500亿元。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东部地区“油路到村”,中部地区“油路到乡”,西部地区“县与县之间通油路”(未含西藏自治区)。
㈡“十一五”建设重点
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1、东部地区:继续安排乡通村公路建设,全面实现“油路到村”。
2、中部地区:继续实施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全面实现“油路到乡”;基本实现“油路到村”。
3、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通乡公路,基本实现“油路到乡”、“公路到村”(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五年时间农村公路建设总规模约81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约20万公里、中部地区约50万公里、西部地区约11万公里(未含村通公路里程)。
五、建设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然条件等困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原则上,在现有农村道路基础上改造后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
六、政策措施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必须把发展农村公路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条件,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抓好。
㈠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和义务,分工协调,共同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省(区、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制定技术标准;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㈡建立国家和省(区、市)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较为稳定的投资来源,逐步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机制。
1、国家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在200亿元以上。
2、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
3、继续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力度;继续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4、积极探索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渠道:统筹考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推行“以路养路”政策,将建设干线公路缴纳的重点公路工程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等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利用冠名权、绿化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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