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正式发布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通知表示。
某航空公司财务总监昨日表示,该规定对航空公司是利好,但受益不大。“2009年,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150元降低到4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由80元降低到20元,每个航空公司营业税本来就很少,大约每年只能节约2000万左右。”
他认为,“虽然是从2008年初开始免征,但是是采取抵扣的方式,所以获益不大。”
中信建投分析师认为,按照国航去年一年2800万人次运送量计算,去年燃油附加费平均为110元,目前平均水平为30元,营业税免征将为国航2008年和2009年总共节约1.25亿元。“大致估算,三大航将因此节约5亿左右的成本。”(记者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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