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第546号总理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四、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意见》强调了稳定房地产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就稳定土地供应、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还明确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目前,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绝大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将逐步得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会更加突出。这些家庭既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又无力在市场上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为此,《意见》提出,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是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的重要基础工作。《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
这是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意见》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宣传是社会各界了解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走向的重要途径。《意见》强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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