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勇报道: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日前对外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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