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我部研究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农业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