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第四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务部《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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