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8〕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新修订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商办发〔2008〕318号)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职能职责的规定,商务部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负责管理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并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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