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费改革--燃油税
· 财政部等五部门公布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
· 养路费等六费元旦取消 已预征收费全额清退
·10万养路费稽征员安置初定 5年取消2级路收费
本报讯 (记者 鲍颖)财政部新闻办昨日发布消息,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
为了配合燃油税改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相关收费政策。
取消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将和燃油税同日实施。
按照以往的做法,一般都是于上年年底,就开始预征下年的养路费。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地方规定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也要相应核减。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链接:取消6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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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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