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获悉,近日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要坚决纠正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现象,取消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并且,《通知》要求,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规模,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据了解,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但是,“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通知》表示,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通知》指出,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关键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原则上不调整当年支出预算,不予追加土地出让支出规模,超收收入在以后年度安排使用。与此同时,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相应压缩土地出让支出规模。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记者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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