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正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本报记者 李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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