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主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全国提供主要商品粮源;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确保本地区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恢复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要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充实地方储备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任务落实到各省(区、市),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总量平衡,统一管理粮食进出口,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建立和完善中央粮食储备,调控全国粮食市场和价格。要不断完善政策,进一步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的规定,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二)严格保护生产资源。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分解任务,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审核,禁止跨省区异地占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建立耕地撂荒惩罚制度。健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格土地执法,坚决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草原等非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建设。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建立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逐步实现草畜平衡。加强对草原生态的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积极研究推进南方草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对水域、森林资源的保护。
(三)加强农业科技支撑。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多渠道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增加对农业(粮食)科研的投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要向农业领域倾斜。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加快农业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中试熟化和推广普及。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国家农业科研基地、区域性科研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逐步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中的作用。
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积极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技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粮技能。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大支持投入力度。
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强化农业基础,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和国家财政支出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优化政府支农投资结构,重点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倾斜,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国家对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各类支持农业和粮油生产的投入,突出向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油料生产大县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倾斜。积极扶持种粮大户和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
加大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制度,加大对粮油生产者和规模化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押品范围,保证农业再生产需要。
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完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在现有基础上中央财政要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研究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促进粮食生产长期稳定发展。继续实施中央对粮食(油料)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加大对东北大豆、长江流域油菜籽和山区木本粮油生产的扶持力度。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大宗粮食作物风险规避、损失补偿机制和灾后农田恢复能力建设的应急补助机制。
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根据粮食产销格局变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粮食产销衔接的支持。建立健全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粮食运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粮食主销区要支持销区的粮食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收购并定向运往销区。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络,保证销区粮食供应。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的,主销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
加大对散粮物流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多渠道社会资金建设散粮物流设施,积极推进粮食物流“四散化”变革。对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上的散装、散卸、散存、散运及信息检测等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
(五)健全粮食宏观调控。
健全粮食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进出口、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快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成立粮食市场调控部际协调小组,建立健全高效灵活的粮食调控机制。
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网络。增加投入,加强对全国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求。对列入应急网络的指定加工和销售企业,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增强粮油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对特殊群体的粮食供应保障制度,保证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等对粮食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完善粮食流通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国内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领域产业政策,完善管理办法。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
(六)引导科学节约用粮。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粮食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改进粮食收购、储运方式,加快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耗。积极倡导科学用粮,控制粮油不合理的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和饲料转化水平。引导科学饮食、健康消费,抑制粮油不合理消费,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提高居民生活和营养水平。建立食堂、饭店等餐饮场所“绿色餐饮、节约粮食”的文明规范,积极提倡分餐制。抓紧研究制定鼓励节约用粮、减少浪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七)推进粮食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制定公布粮食安全法,制(修)订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粮食经营和交易行为等方面的配套法规。
(八)制定落实专项规划。
抓紧组织编制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推进本纲要实施,形成以本纲要为统领,各专项规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纲要和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专栏五:拟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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