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昨日举行专家论证会,专家观点引人深思
10月8日,本报独家刊登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昨天,自治区法制办举办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下称《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
关键词:循环经济
要发展也要蓝天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加强北部湾经济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首位发言专家说,从以往各类开发区取得的经验来看,经济要发展,工业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经济特区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三废”的回收,尽量节能减排,争取变废为宝。他建议,应该将“发展循环经济”单独列出作为一个条款,以加强经济区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另有专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确值得重视,应该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他说,其实广西就有很好的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柳州的柳钢,炼钢污水被重复利用后,实现了污水零排放,柳钢堆积如山的固体废物变成了高档水泥添加剂。
关键词:政务环境
北部湾4市享受“同城服务”?
自治区人大一位专家建议,应增加一条款:“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各市建立跨行政区域商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不少专家认为,增加的这一条是创造良好政务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广西政法管理学院的一名专家颇有见解,她提出应该增加一款:“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各市政府通过协商,建立跨区域通讯、金融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统一服务,以及工商等政府之间的分工合作。”理由是:实行行业的同城服务,不仅有利地降低了投资商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很快将经济区的经济带动起来。例如,在经济区内,可以免掉长途的漫游费,让投资者在经济区互打手机犹如打市话;在银行部门取存款免掉异地手续费,享受同一城市的服务等。实现同城服务,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各方面的投资成本。
关键词:免责规定
改革失败免责太前卫?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北部湾经济区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行政程序规定,未从中牟取私利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有专家提出,北部湾经济区要发展需要创新,在改革创新的尝试中难免会造成失误,就应该立这样的法文来保护干部。“当年在深圳特区条例中也有类似的免责条例,这个条文很好地鼓励了干部的大胆创新。”他对该款项大表赞同。
一位专家提出,免责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改革创新,这样的出发点是很好的。免责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行政程序规定和未从中牟取私利。但是,他认为这两个前提过于空泛,有可能造成条文上的漏洞。他举例说,如果一个干部,在改革的失败过程中,在符合行政程序的前提下,不为个人而是为单位牟取私利,那么三十一条的免责规定就有可能不适用了。
有专家指出该条文过于“前卫”。同时也提出疑问:“敢于创新和先行先试,在条文中并没有准确的指向,也没有基本底线,这就难以确定到底什么是敢于创新和先行先试,更无法确定免责范围。”建议对该条文应该加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保证可操作性。
相关连接
深圳2006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提出改革失败者可免责。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彩云 陈素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