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出台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害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这次出台优惠政策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等23项收费,年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约1.5亿元。
按照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三年内对我省地震灾害严重地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次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按国家确定的我省39个县(市、区)执行。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北川县、青川县等。
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对于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对于矿产资源开采企: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对于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来源: 成都晚报 记者 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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