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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财务司解读《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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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交通部出台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9号令),是最早针对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法》首次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据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原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在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下,确实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违规或越权审批项目,部分转让项目技术等级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审批转让期限过长,转让价格不合理,个别转让项目重收费轻养护等。因此,制定新《办法》,既是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解决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公路建设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出台新《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对于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收费公路法规体系。新《办法》作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章依据,对于完善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公路行业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收费公路也不例外。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受让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新《办法》同时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转让成交价的确定以及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有利于保护公路使用者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及选择受让方的方式、受让后公路的维修养护、转让期满后移交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因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政策变化等原因,国家需提前收回已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新《办法》也明确接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转让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行业监管问题。新《办法》在总结了10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行业监管的内容、办法、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对转让项目的审核、受让方的选择、招投标的监管以及收费经营管理和公路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全面而详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总的原则: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明确了转让条件:转让的公路项目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即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不符合上述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的一律不得转让,同时,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也不允许转让。另外,新《办法》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允许转让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三、明确了转让程序:一是转让方可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项目立项申请;二是在初步审查通过后,转让方按规定对需要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是转让方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受让方;四是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五是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批,其中,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报送交通运输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办法》还明确要求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批。

    四、明确了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新《办法》明确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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