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4日发布公告说,将于10月至12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
公告指出,此次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为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据了解,此次单位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记者周英峰、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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